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涉主题 |
其他 |
通办范围 |
华州区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办理单位 |
华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单位性质 |
法定机构 |
责任部门 |
餐饮服务股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对象 |
辖区内餐饮服务企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上报件(将选中项涂为■,必填) |
申请条件 |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
所需材料 |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在各镇(办)食药所领取;2.营业执照复印件纸张大小A4一份;3.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生活饮用水安全监测报告;10.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3.与实际产品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16.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17.委托代理人员的说明资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镇(办)食药所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2.各镇(办)食药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上传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 3.区食药局餐饮股收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4.区食药局办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制证; 5.由各镇(办)食药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证书。 |
特殊环节 |
无 |
收费情况 |
是否收费:□收费■不收费(将选中项涂为■,必填) |
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 |
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
给付标准 |
该事项不涉及 |
给付方式 |
该事项不涉及 |
是否在线申报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次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办理地址 |
华州区子仪大街东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7月和8月执行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承诺办结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送达时间) |
法定办结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送达时间) |
咨询电话 |
0913-4731993 |
监督电话 |
0913-4731993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表格下载 |
无 |
注意事项 |
无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