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信息页与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各1份)。 2. 双方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需印在同一张A4纸上,各1份)。 3. 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 4. 在婚姻登记处现场领取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份。 5. 在婚姻登记处现场领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 6. 除以上基础材料外,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全部材料: 6.1. 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6.2. 《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1份)。 6.3. 《军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1份)。 注:《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需有户籍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以及承办人签章,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实际婚姻状况需一致,不一致时需有相应的证明证件,如:《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