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更正一般规定。 (一)对于公民申请纠正姓名、姓氏、民族、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差错的,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在查明有关户籍资料基础上按照纠错程序及规定予以更改。 (二)公民主要项目更改除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由县级公安机关网上审查审批办理外,其它主要项目更改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四)派出所对于曾经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或吸毒强戒人员,或联合惩戒机制披露的不诚信“黑名单”等人员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变更不予受理。 (五)将变更、更正的事项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更正”栏内记载,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收缴原身份证。变更更正年龄的要重新填写公民身份号码编码册,生成号码。变更姓名的,应将原姓名登记在“曾用名”中。所有变更更正资料要存放在派出所,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姓名变更、更正。非公安机关原因,公民的姓名一般不予更改。因重名、生僻字、字面意思怪异、父母离异、再婚等原因申请变更姓名的,原则只能变更一次。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因离婚或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经父母双方同意或母亲继父、父亲继母双方同意,征得未成年人(十周岁以上)同意后办理。 民族变更、更正。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民族成份变更,需持本人书面申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的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交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网上报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按照纠错程序,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形成材料,经所长批准后直接网上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更正。 性别变更。对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持本人申请、医院实施变性手术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经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户籍室直接办理。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按照公安部公信传(1986)2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正的,要经过认真核实。”确因历史原因或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应给予更正(系统已设定只能变更一次)。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户籍档案证明材料。填写《人口信息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登记表》(见附件2),由派出所调查原始出生报户档案和户口迁转档案等相关户籍档案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经派出所领导批准,网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在派出所办理。 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因办理离(退)休手续,要求改年龄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人教字[2006]38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 部队复转军人年龄存在差异的,先落户后变更。落户以户口底册为准,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部队档案)按程序变更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由派出所受理,网上经县局审批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