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军人死亡抚恤金(烈士)事项申请的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 现役军人原户籍在华州区内。 2. 现役军人死亡被追认为烈士的。 3. 申请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 3.1. 申请人为死者的直系亲属。 3.2. 申请人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注: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 对敌作战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被折磨致死的。 3.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6.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